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此一條文一直存在正反對立的意見,贊成者認為此舉可以有效防堵犯罪及恐怖主義,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措施。反對者認為指紋等生物特徵屬於個人敏感性資訊,其自主性應受到保障。反對民眾可透過何種方式,促使該規定喪失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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