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漁會考古題 *改制前*第十九次 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九職等以下)

1. 農會對會員之服務,得包括其同戶家屬 

3. 農會入會會員每戶以一人並限於戶長 

4. 各級農會會員代表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自耕農、佃農及雇農 

5. 議決農會會員之處分,係理事會職權 

6. 農會理、監事之行使職權,限於會議時為之 

7. 產銷班為農會事業基層推行單位 

8. 農會會員代表不得兼任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及農會聘、僱人員 

10. 具有配偶關係者,不得同時擔任同一農會之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 

11. 農會選舉或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 

12. 農會總盈餘,除彌補虧損外,應依規定分配公益金 

13. 農事小組應舉行小組會議,每年至少 

14. 農會以 

15. 農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 

16.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 

17. 農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出缺日起 

18. 聘、僱及解聘、雇農會員工係 

19. 農會各種法定會議紀錄,應於會後 

20. 鄉鎮農會會員代表名額不得超過 

申論題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