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漁會考古題 *改制前*第十五次 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九職等以下)

1. 農業產銷班,為農會事業基層推行單位。 

2. 農會會員代表得兼任農事小組組長或副組長。 

3. 農會會員戶籍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為出會。 

4. 會員總幹事及聘僱人員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 

5. 農會會會員之服務,僅限於會員本人。 

7. 農會會員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其中條件之一須入會滿一年。 

8. 審定農會會員入會及出會為理事會職責。 

9. 農事小組會議不屬於農會法定會議。 

10. 農會選舉或罷免訴訟程序,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 

11. 鄉、鎮(市)、區內具有農會會員資格滿: 

12. 農會財產之處分為: 

13. 農會各種法定會議記錄,應於會後: 

14. 農會信用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15. 各級農會理、監事中,應有: 

16. 農會總幹事之聘任,應於理事會成立之後: 

17. 農會總盈餘,應提撥: 

18.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由: 

19. 農會理、監事出缺,應於: 

20. 基層農會募集之農業推廣經費,基層農會自行留用多少? 

申論題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