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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因精神障礙,受輔助宣告,於心智清醒時,未經輔助人允許,妄以授權書將代理權限授與給乙。假設乙無過失不知甲受輔助宣告,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善意之丙訂立買賣契約,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出售甲所有之A地於丙,並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丙向銀行貸款1000萬元,於訂立買賣契約時交付予乙,因此支付利息10萬元及代書費用5萬元。嗣後,丙與丁訂立買賣契約,將A地賣給丁,雙方約定買賣價金1600萬元。甲之輔助人發現後,主張甲是受輔助宣告之人,其代理權授與行為無效,並拒絕承認乙之無權代理行為,乙與丙訂立契約之效力不及於甲。請問丙得主張何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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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7歲年輕好動之甲,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向乙購買非常炫之追風機車,雙方訂立買賣契約後,甲向乙交付約定之買賣價金100萬元,乙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機車交付於甲。甲之法定代理人認為追風機車非常危險,故對甲購買追風機車之交易行為均不予以承認。請附理由說明甲是否能取得追風機車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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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在路邊擺攤賣西瓜,將幾把極為鋒利的西瓜刀放在桌上供使用。住在附近的乙與丙兩位熟客經常到甲擺攤處與甲聊天,脾氣暴躁著稱的乙經常與丙發生激烈爭吵,彼此間亦偶有肢體衝突。某日,乙與丙兩人又發生爭吵,乙突然拿起桌上西瓜刀朝丙砍去。丙以手抵擋致手部受傷,後失去重心跌倒,頭部撞擊地面致顱內出血。雖經甲緊急送醫,仍不治死亡。試問:甲、乙之行為如何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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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與A有金錢糾紛,兩人相約某日至某森林公園談判。甲行前突然心生殺意,決定隨身攜帶裝填子彈之槍枝一把,並命令其隨身跟班小弟乙提前到公園與他會合。在甲、乙兩人等待A出現之前,甲交給乙他攜帶來的槍枝,乙在未表示反對或提出疑問下,收下該槍。當看到A出現在遠處時,甲即對乙說:「可以動手了!」乙隨即朝A連開數槍,A就近躲進某棵大樹後方。乙以為A得到樹木掩護沒有受傷,雖尚有未被擊發的子彈,仍決定攜帶該手槍離開現場。甲看到乙離開現場,恐A反擊,亦於隨後離開現場。實際上,A已受到致命性槍傷,所幸自行就醫後僥倖存活。試問:甲、乙之行為如何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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