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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於意思表示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意思表示有瑕疵時,以表意人無過失為限,得撤回意思表示
(B)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得以對話方式撤回
(C)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撤回之通知,若與其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生撤回之效力
(D)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者,其意思表示,因之生撤回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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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下列何種情形,甲不得直接對無權占有A地之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A)甲為無償而得使用A地之地上權人
(B)甲為支付地租之A地的地上權人
(C)甲為支付地租之A地的農育權人
(D)甲為無償而得使用A地之借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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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於民國(下同)60年1月5日向乙借款新臺幣50萬元,作為購屋之用,約定2年為期,按月支付利息,並以其所購得之房屋及其基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作為擔保。2年期滿,甲仍按月支付利息,乙亦未予催討。自65年2月起,甲未再支付利息,乙至79年10月始向甲催討,甲以消滅時效完成為由,拒絕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本清償請求權於80年1月消滅時效始完成
(B)關於利息清償請求權於74年10月以前未受領之利息債權均已罹於消滅時效
(C)乙得於81年底申請拍賣抵押物
(D)乙不得於81年底申請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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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權利主體中自然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受死亡宣告者,以裁判內所確定死亡之時,視為其為死亡
(B)未滿20歲已結婚者,視為成年人
(C)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D)父子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視為其父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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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下列關於意思表示解釋之敘述,何者錯誤?
(A)「誤載不害真意」為意思表示解釋之原則之一
(B)意思表示之解釋,僅就表意人與交易慣行不同之意思為解釋
(C)若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之真意者,即不能捨棄該文字而更為曲解
(D)解釋意思表示之目的,在於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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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下列關於條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B)契約附有解除條件者,於條件成就時,經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始失其效力
(C)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條件已屬不能成就時,則該項契約自無法律上效力
(D)契約附有解除條件者,於條件已屬不能成就時,則該項契約為無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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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甲同時向多人借款,但隨即還清。甲事後忘記其欠乙的新臺幣5,000元,亦已還清,而再次清償,乙雖明知甲已經清償,但還是欣然受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係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不得向乙請求返還
(B)甲得請求乙償還5,000元,並附加利息
(C)甲得請求乙償還5,000元,但因為並非乙要求其再次清償,故甲不得請求附加利息
(D)甲之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故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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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甲有名犬一隻,不慎走失。甲在某報登載廣告:本人所有名犬一隻,特徵為左耳朵有紅色圓點。凡有發現其蹤跡,告知本人者,致贈新臺幣2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為甲之鄰居,在公園發現該走失名犬,攜回給甲,但乙未看報紙登載懸賞廣告,故不得請求贈金
(B)丙為13歲國中一年級學生,曾看報紙登載懸賞廣告,發現名犬,因未告知父母即通知甲,故不得請求贈金
(C)丁曾看報紙登載懸賞廣告,於某天早上發現名犬被收留在一家寵物店,遂以手機簡訊傳給甲,但甲當天未開機,且甲竟在下午自行尋獲名犬,故丁無報酬請求權
(D)戊為所有人中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但因甲善意給付報酬給最先通知之人,甲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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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甲14歲之兒子乙,與丙發生爭執,將丙打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為未成年人,丙僅得請求乙之法定代理人甲負擔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B)若乙具備識別能力,丙僅得依民法第187條規定,向乙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C)若乙具備識別能力,丙得依民法第187條規定,請求乙之法定代理人甲,就乙對於丙所為之侵權行為連帶負責
(D)若乙不具備識別能力,丙得請求甲與乙兩人連帶負擔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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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下列關於特種買賣之敘述,何者錯誤?
(A)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中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其期限不得超過5年,在此5年中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並未移轉於買受人
(B)試驗買賣,係指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買賣契約
(C)於貨樣買賣中,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
(D)分期付款之買賣,係將買賣價金分為若干部分,於一定期間分不同期數而逐次支付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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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下列何種情形,使用借貸契約之貸與人,因借用物之瑕疵,對借用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A)限於故意不告知借用物瑕疵
(B)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告知借用物瑕疵
(C)只要不告知借用物瑕疵具有具體輕過失即可
(D)只要不告知借用物瑕疵具有抽象輕過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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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承租人未依約定方法,亦未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者,若當事人間未另有特約,其法律效果為何?
(A)出租人得隨時終止租約
(B)經出租人阻止而承租人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始得終止租約
(C)出租人得聲請法院調整租金
(D)因此對租賃物所生之損害,而妨礙承租人原定之使用收益者,出租人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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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下列關於人事保證之敘述,何者錯誤?
(A)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原則上不得逾3年,但得更新之
(B)僱用人對於保證人之請求權,因2年不行使而消滅
(C)人事保證之保證人,僅以僱用人不能從受僱人受賠償時,始負賠償責任
(D)人事保證未定有期限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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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下列何者不發生原始取得之效力?
(A)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甲,由動產受託保管人乙受讓該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
(B)共有人丙、丁因協議分割,由丙取得原共有物所有權
(C)戊未受庚之委託而擅自對庚所有之材料進行加工,並依法取得該加工物的所有權
(D)辛拾得遺失物後經招領程序而無人認領時,由辛取得該遺失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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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分別共有之各共有人,於下列何種情形得隨時請求分割?
(A)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
(B)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基地
(C)各共有人間雖約定不得分割,但事後發生重大事由
(D)定有5年內禁止分割契約之共有人死亡,其應有部分經繼承之共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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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甲以其所有之A不動產供乙設定第一次序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甲經銷乙生產之電器製品契約而自乙進貨所累積之貨品債權。於甲乙間約定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不得將原擔保經銷電器製品所生債權,變更為因經銷生鮮食品契約所生債權
(B)甲乙不得將原擔保債務人甲之債權,變更為對丙債務人之債權
(C)如A無第二次序以下之抵押權存在時,甲乙得變更擔保之最高限額
(D)甲乙不得合意變更原債權之確定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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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債權人甲聲請執行法院拍賣債務人乙所有之A地,拍定人即買受人丙何時取得A地之所有權?
(A)執行法院將A地,點交於丙時
(B)丙登記為A地之所有權人時
(C)法院發給丙權利移轉證書時
(D)執行法院之拍賣程序終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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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A地,甲乙二人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19年間和平、公然、繼續通行丁所有之B地,即以B地供A地便宜之用;丙亦未行使不動產役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丁對甲乙起訴,請求返還B地之占有者,對甲乙丙三人發生取得時效中斷之效力
(B)丁必須對甲乙丙三人起訴,請求返還B地之占有,始得發生取得時效中斷之效力
(C)丁對甲起訴,請求返還B地之占有者,對甲乙丙三人亦發生取得時效中斷之效力
(D)丁對丙起訴,請求返還B地之占有者,對甲乙二人不得發生取得時效中斷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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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甲之名畫被乙所盜,乙出售並交付於知情之丙,丙將該畫寄託於丁處,丁交其店員戊保管。有關名畫之占有狀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為間接占有人,丙為直接占有人,丁為占有輔助人
(B)丙為間接占有人,丁為直接占有人,戊為占有輔助人
(C)乙丙均非占有人,丁為間接占有人,戊為直接占有人
(D)乙丙均非占有人,僅丁為占有人,而戊為占有輔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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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下列關於婚生推定與否認之敘述,何者正確?
(A)妻之受胎期間,係在夫妻長期同居但尚未為結婚登記者,推定妻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B)夫妻之一方或其子女能證明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向法院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C)成年子女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至遲5年內,得向法院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D)生父得持血型鑑定證明書,逕向戶政機關請求登記為自己之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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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由父母代為子女訂定婚約者,其法律效力為何?
(A)效力未定
(B)得撤銷
(C)無效
(D)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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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下列關於結婚之敘述,何者錯誤?
(A)雙方當事人應以書面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B)滿19歲女於滿20歲前結婚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C)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時,應有2人以上證人之到場
(D)未滿17歲男於滿16歲時結婚,未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該結婚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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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下列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
(A)遺產清冊應由法院加以編製
(B)由親屬會議向法院報明繼承開始
(C)被繼承人留下之債務,由遺產管理人以遺產清償之
(D)於搜索繼承人之公告期間內,繼承人應向法院承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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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下列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敘述,何者正確?
(A)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經法院許可者,得辭任其職務
(B)18歲之未成年人,得被選任為該受監護人之監護人
(C)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代理受監護人買賣不動產時,應經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同意
(D)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得要求監護人每年對其提出監護事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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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下列關於繼承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人對遺產債務依應繼分之比例各自清償,不負連帶責任
(B)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後仍對財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C)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由遺產中支付之
(D)遺囑執行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申論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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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為乙超商(以下簡稱乙)直營門市之店長,於民國108年4月24日因見丙銀行(以下簡稱丙)設置於該門市前公共電話上方牆壁之自動提款機招牌脫落,被人放置於該公共電話上方,甲乃於同日中午依約報修,將上開情事通知丙,但甲未做其他避險措施。丙於接獲通知後,立即派人至現場察看拍照,但未維修。丁嗣於同月27日中午至該門市前撥打公共電話,詎遭未維修之自動提款機招牌掉落擊中頭部,致受腦震盪並顏面挫傷,身心痛苦。試問丁向甲乙依侵權行為請求連帶賠償其醫藥費及慰撫金,是否有理?請附條文與理由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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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水廠為興建某海底管線工程,於民國(下同)97年間委託乙公司規劃設計及監造,甲復於98年間將該工程發包交由丙公司施作,約定報酬若干。該工程業於99年12月初完工驗收,惟丙所施作之管線,因其疏忽而有上浮斷落情事,管線須緊急修復,致甲需多支出工程款。查乙原先規劃設計雖無問題,但丙未按圖施工,且乙對丙之施工未詳加監督,經鑑定丙、乙應各負70%與30%之過失責任。今甲訴請丙賠償其因此多支出之工程款,丙抗辯甲應就其監造使用人乙之30%過失,負同一責任。丙嗣於102年2月間訴請甲給付報酬,甲則為消滅時效之抗辯。問孰之請求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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