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991號令修正公布第15-1、16、18、20-2、25-2條條文:其中農會法第16、18條條文刪除「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為農會會員之規定,又第15-1、20-2、25-2條條文修正「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為農會選任人員,或聘任人員。請提出此次修法之意旨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