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希望向乙以新臺幣(以下同)50 萬元購買其汽車,故於106 年6 月1日以普通信件對乙發出要約,並要求乙至遲於106 年6 月12 日答覆,乙於106 年6 月6 日收到該信件,試申論下列問題:
(一)甲所發出之要約何時生效?
(二)如事後甲後悔,甲欲以限時掛號通知乙,表示撤回該訂購,倉促之間未寄限時掛號,僅以平信投入郵筒,致該信遲至106 年6 月8 日到達乙處,甲撤回其要約是否有效
(三)如乙覺得甲之出價太低,故以信件通知甲希望至少55 萬元出售,該信件於106 年6 月12 日送達至甲處,問乙之行為效力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