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鑑於其未成年17 歲子B 已經上高中,日漸有零用錢支出的需要,故答應每月給新臺幣(以下同)3600 元零用錢。因B 甚喜歡流行之遙控航拍機,因此也想擁有一架,而一架SPARK 迷你航拍機價值16000 元,B手邊錢不夠支付。下列三種情形,如A 反對,其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一)B 和店家C 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以其每月的3000 元零用錢作為分期給付。
(二) B 自此每月將其零用錢儲存下來,終於在一年後,共儲得16000 元,遂向店家C 購買航拍機。
(三) B 以其零用錢購買大樂透,幸運得彩金2 萬元,而向店家C購買航拍機一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