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某市政府科員,社交廣泛。甲印製名片,虛構自己的職稱為科長,以便在社交場上更易周旋。一日,甲收到訃聞,為討好喪家並顯示自己與市長頗為親近,未經同意,以市長之名送出幛儀,書寫「英年早逝,某市長敬輓」。甲受到舉發。問:甲的前述兩種行為是否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