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某公司董事長,某日疲勞駕駛,打瞌睡而追撞機車,導致機車騎士A跌倒受傷。甲肇事後,心知不妙,立即要求坐在副駕駛座的太太乙要自承為開車之人。甲於事故後立即打電話報警並告知有傷者,警車與救護車同時抵達,乙則向警察陳述自己開車不小心撞倒機車,警察以乙之陳述而將乙記載為車禍事故肇事者。乙之行為如何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