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邀請女友乙一起到飯店房間慶生。為追求刺激,甲勸誘乙飲用他事前所購買摻雜多種毒品成分之咖啡包。乙在不知道咖啡含有毒品下,喝下多包咖啡包。之後乙開始出現反常反應,直至陷於意識不清狀態。甲見狀後先驚慌失措,繼而決定駕車離開,獨留乙於房間內。經飯店服務員發現後始將乙送醫,惟因錯過救援黃金時間,乙於送醫後不治死亡。甲離開飯店後沿路搖晃蛇行、開車速度忽快忽慢,員警A懷疑甲為酒醉駕車而攔下檢查時,先聞到類似燒塑膠的味道,再看到甲車椅上有數包白色粉末,因此,立刻逮捕甲,將之帶回警局。當員警A要求甲驗尿時,甲辯稱白色粉末為他人所有,自己並未吸毒而拒絕驗尿。不久後,甲因自然解尿,員警A因而得取得甲之尿液,送驗出含有愷他命成分。請問:
(二)員警A所取得之尿液得否作為證據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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