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甲於其所有A建地興建飯店之際,因該地未面臨馬路,為提高飯店價值,乃徵得毗鄰臨路之B地所有權人乙之同意,無償提供B地部分土地開設道路以供A地通行,乙並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以供甲申請建築執照,數年後甲在A地上所興建飯店完工開始營業。乙卻將B地出賣予知情之丙(丙明知B地係供甲之房屋通行使用),丙因而對甲請求使用B地之不當得利,請問其請求有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