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光電係上市公司,A為該公司之董事。A於7月1日以每股7元買進該公司普通股股票2,000股,而於次一年2月1日以每股15元賣出普通股股票2,000股;之後復於同年5月1日以每股10元買進該公司普通股股票3,000股。請問依規定,第一光電公司得向A請求之歸入利益為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