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民國100年1月3日出售名下自用住宅土地一筆,售價900萬元,按當期公告現值600萬元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30萬元。民國101年12月3日某甲又以妻名義,以620萬元購買另一筆自用住宅土地,請問民國101年,某甲重購自用住宅之土地退還稅額為多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