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民國106年3月1日出售名下自用住宅房地一筆,總價2,000萬元,按當期公告現值1,000萬元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60萬元;該筆房地係於105年以總價1,600萬元買入,另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60萬元。民國106年7月10日某甲又以妻名義,以總價1,800萬元購買另一筆自用住宅房地,土地當期公告現值980萬元。試問:某甲重購自用住宅房地可申請退還那些稅捐?可退還稅額為多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