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但截至106年3月4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多少元者,仍得繼續執行,其執行期間不得逾11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