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於20X1年初B公司成立時,投資並取得其30%股權,雖具重大影響力但無控制力,投資成本與取得股權淨值間無差異,分類為「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假設B公司於20X3年度之淨利為$1,000,000,於20X3年5月發放股利$800,000,則A公司20X3年應認列該投資之利益(即「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