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地,設有乙之第一次序抵押權,擔保債權新臺幣(下同)360萬元;另有丙之第二次序抵押權,擔保債權240萬元;並有丁之第三次序之抵押權,擔保債權120萬元。乙對丁為相對拋棄其第一次序抵押權,嗣後該地抵押權實行所得價金為600萬元,乙可分得多少錢?